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204民初864号
原告:开封市九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杨砦村。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隽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朋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下塘镇赵店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封市九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朋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开封市九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九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开封市九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计665元,由开封市九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