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11民初20742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宏盛祥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浦江路4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67899595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柱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柱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周村区鹏山安装服务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6MA3QQM892R。系个体工商户。
实际经营者:***,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个体工商户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西海岸正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青岛宏盛祥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村区鹏山安装服务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被告周村区鹏山安装服务部于2022年11月28日提出反诉。2023年1月14日,反诉原告周村区鹏山安装服务部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2023年1月30日,原告青岛宏盛祥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宏盛祥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周村区鹏山安装服务部均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青岛宏盛祥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周村区鹏山安装服务部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954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774.5元,由原告青岛宏盛祥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6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宏盛祥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反诉原告周村区鹏山安装服务部未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