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凯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金凯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1081执1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金凯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 本院在执行山西金凯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2023)晋1081民初19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20397.43元及迟延履行金1000元、执行费22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