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执39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竹新荣,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山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9)晋0802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1675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50000元、166750元的违约金分别自2018年2月17日、2018年7月1日、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11日,均按照月利率1.5%计算,但不得超过80771.2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7263元及执行费597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0年12月12日通过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给予冻结,无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4、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给予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2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