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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利沃贸易有限公司、新北区孟河睿鑫达车辆配件厂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民初1781号之二 原告:常州市利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孟河大道208-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24EPD60Y。 法定代表人:**峥。 被告:新北区孟河睿鑫达车辆配件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三茅殿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1MA1R8BYQ6C。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工业园区横八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051990825G。 法定代表人:潘堃。 被告:陕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北段33号文华商务大厦A座31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346960。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沣东新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269号白马广场5楼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78453664。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渭滨街158号***道办事处办公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5C558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市利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北区孟河睿鑫达车辆配件厂、山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工贸有限公司、陕西沣东新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常州市利沃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利沃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常州市利沃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顾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