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凯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7958号 原告:山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工业园区横八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051990825G。 法定代表人:潘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B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108613415R。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227X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山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姚 媛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