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7958号
原告:山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工业园区横八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051990825G。
法定代表人:潘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B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108613415R。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227X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山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姚 媛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