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14459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能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能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需补正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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