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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能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0民初13644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能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能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