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1102民初657号
申请人:衡水高新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路1988号。
负责人:***,主任。
被申请人:开封创新测控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东郊乡皮屯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衡水高新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与被告开封创新测控仪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高新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开封创新测控仪表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613889.75元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创新测控仪表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613889.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