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109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卓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MA3PF7CU8T),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丰街道蓝海商城B座10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04814),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市黄埔区观虹路8号101。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卓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2民终252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卓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05,639.94元及利息(以1,905,639.9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3月2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鉴定费600,000元(山东卓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5,680元,山东卓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304,320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卓雍公司已预交),由中铁电务公司负担。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2366226.6元(含本金1905639.94元,判决确定利息121739.07元,迟延履行利息15340.4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95680元,执行费22827.1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366226.6元。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2366226.6元中的2343399.41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山东卓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剩余22827.19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