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802执550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802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09月27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租金及其他费用30万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4400元。本院于2024年09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304400元,上述案款30万元已兑付于申请执行人***,执行费440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