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8601民初26号
原告:湖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太和路以西创一电子以北000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观虹路8号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