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景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景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05民初8088号 原告:***,女,汉族,1977年5月8日生,户籍地在本市建邺区。 被告:南京景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南京景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治疗未终结而申请撤诉,其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