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五尺道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宜宾五尺道集团有限公司与宜宾酒都老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529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五尺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屏山县屏山镇***村万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宾酒都老窖酒业股份有限公,住所地:***川省屏山县宜屏快速通道***段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宜宾五尺道集团有限公司与宜宾酒都老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7336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钟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