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五尺道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宜宾市万鑫环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宾五尺道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29民初1093号 原告:宜宾市万鑫环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西区海韵名都小区商业1号房第一层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宜宾五尺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村万和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万鑫环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宾五尺道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宜宾市万鑫环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万鑫环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市万鑫环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8元,由原告宜宾市万鑫环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