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测绘院

湖北省国土测绘院、武汉市江岸区某某烟酒商行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2民初4751号 原告:湖北省国土测绘院,住所地武汉市澳门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烟酒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澳门路199号4栋1层。 经营者:**。 被告:**,女,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原告湖北省国土测绘院与被告武汉市江岸区**烟酒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湖北省国土测绘院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国土测绘院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省国土测绘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32元,因湖北省国土测绘院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至960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应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由湖北省国土测绘院负担。 审 判 员  罗 松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