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鸿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洛阳市科学技术协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11民初5928号
原告:河南鸿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30号**君临商务05座1712-1715号。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蕾,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万有,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市科学技术协会,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展览路260号洛阳市总工会大楼四楼。
主席:***。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鸿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科学技术协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鸿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鸿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河南鸿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