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圣利安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19904号 原告:成都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刁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成控部员工。 原告成都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2024年10月10日,原告成都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计645元,由原告成都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