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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7民初6057号 原告:成都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伦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候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