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水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2015号
原告:成都水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尹华豹,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刁先军,公司总经理。
原告成都水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水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水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福彪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治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