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财保66号
申请人: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1栋1单元15层1510号。
法定代表人:刁先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雨,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7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申请人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财产2161442.76元[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房产、建筑面积:119.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2××3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2年6月28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委托兰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委托函、担保材料等移送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足额担保,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财产2161442.76元[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房产、建筑面积:119.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2××3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景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辛 星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