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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矿山总局贵州地质勘查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黔0102民初715号 原告: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某某矿山总局贵州地质勘查院,住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矿山总局贵州地质勘查院(以下简称“某某察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4月27日签订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成果转让协议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返还设计费300000元,支付违约金30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成果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将《黔西县**镇**社区仓堡田滑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施工图》设计工作转让给原告使用,还约定了其它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费用300000元,但被告却未向原告交付相关成果,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化贵州地质勘查院辩称,1、本案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既无法定事由也无约定事由,故其解除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而且已过行使解除权的期限;2、我方一致按照与原告签订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成果转让协议书》全面履行义务,不存在严重违约情况;3、从本案约定交付的《黔西县中评镇黄泥坡社区仓堡田滑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施工图设计报告》来看,是原告愿意花几十万要买的东西,是有价值的秘密,因此,其治理地质灾害的思路、方案和施工工艺和技术等均系我方的智慧和工作经验等对外保密的综合智力成果,而且这个《治理报告》也是我方通过数十日艰辛的野外现场勘探作业的工作成果。4、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设计费及利息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27日,原告某某公司(乙方)与被告某某察院(甲方)签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成果转让协议书》,主要约定:1、甲方有偿将前期设计成果《黔西县**镇**社区仓堡田滑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施工图设计》电子版、纸质版(签章完备)及专家评审意见,转让给乙方使用。2、成果转让金暂按黔西县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于2021年1月22日出具的该项目财政评审简易金额人民币657000元。3、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首笔设计费3日内,乙方支付300000元整给甲方,甲方于收款后当日将成果电子档移交及签章完备的纸质资料给乙方。待乙方修改完善该项目设计后提交黔西县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财政评审结果出具后15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剩余尾款。4、甲方不按期移交成果资料给乙方,则甲方违约,赔偿乙方协议价的100%给乙方,并承担相应责任。2021年4月30日,某某公司向某某察院支付300000元。 2021年5月2日,某某察院的员工***将《黔西县**镇**社区仓堡田滑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施工图设计报告》(以下简称“设计报告”)的电子版通过微信发送给某某公司的员工***。2021年9月9日,***向***发送微信:“冯某乙,您们什么时候有时间拿一下黔西中坪黄泥坡仓堡田地灾项目设计报告?如果没有时间,请把您们的地址发给我,我们给您们快递过来!”并附几张设计报告的图片。某某察院向本院提交该份设计报告的纸质版,其中签章完备,包含防治工程方案编制、工程监测设计、环境保护设计等内容。 庭审中,某某察院表示,该纸质版的内容与电子版一样,其一直与原告某某公司联系要求某某公司将纸质版设计报告取走,但某某公司始终未取走,亦未给邮寄地址。原告某某公司认可已经收到设计报告的电子版,但没有收到纸质版,故认为被告某某察院构成违约,现案涉黔西县**镇**社区仓堡田滑坡地质灾害项目已经被政府停止。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成果转让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黔西县**镇**社区仓堡田滑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施工图设计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某某公司公司以某某察院违反《成果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在收款当日未交付纸质资料为由,提出解除《成果转让协议书》并要求某某察院返还300000元。因合同解除的前提是某某公司公司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即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显然本案中并未就此情形约定为合同解除情形,故本案关键是某某公司公司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即某某察院违反约定的交付纸质资料义务是否构成对《成果转让协议书》的根本违约并导致《成果转让协议书》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被告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被告已经完成设计成果,并于原告某某公司付款三天后即2021年5月2日将设计报告的电子版发送给原告,原告据此亦可以知晓《黔西县**镇**社区仓堡田滑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施工图设计报告》的相关内容,并不影响原告后续修改完善等权利,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未交付纸质版给其带来损失,加之遇节假日等因素,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并未达到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故原告要求解除《成果转让协议书》的诉请亦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成果转让协议书》,被告已经完成设计成果,且已经将电子版发送给原告知悉,被告已经完成主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设计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方确实存在未及时交付纸质版的违约行为,而原告方亦存在怠于催告的行为,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对原告方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66元,减半收取3033元,由原告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二条【双方违约和与有过失】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