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民初19242号
原告:北京全网数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1号楼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锲,北京市德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园学府路63号联合总部大厦30、3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网数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全网数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全网数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马 虹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