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网数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全网数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新生飞翔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0106民初10677号 原告:北京全网数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新生飞翔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原告北京全网数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新生飞翔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初验款156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56000元为基数,按每10日3‰的标准,自2017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起诉时暂计23400元);3、判令被告与原告继续履行《应用软件系统开发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进行最终验收;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终验款156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8日,原被告就原告委托被告设计开发新生飞翔移动商城系统V1.0应用软件系统签署了《应用软件系统开发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对系统进行了开发,被告于2017年9月30日对系统进行了初验确认。初验后,系统进入试运行阶段,经过完善,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最终验收标准。2018年1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最终验收申请,但被告不予回应,致使项目停滞至今。经多次沟通无果,原告无奈,只得求助法律,提起诉讼。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不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初验款,也不按合同约定对系统进行最终验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判如所请。 被告海南新生飞翔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