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73民初830号
原告:北京全网数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1号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睿安一家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全网数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睿安一家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全网数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全网数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网数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网数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航
审 判 员 宋 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琳
书 记 员 项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