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73民初426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全网数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1号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8月9日出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国美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419房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全网数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全网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国美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国美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9年6月18日,国美公司对全网公司提出反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全网公司与国美公司达成和解,全网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国美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反诉。
本院认为,全网公司和国美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网数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北京国美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8036元,减半收取计19018元,由北京全网数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7746元,减半收取计3873元,由北京国美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冯 刚
审 判 员 宋 鹏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