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舟山远中能源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102民初2566号 原告:浙江舟山远中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11201室(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A2AEFX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海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860850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舟山远中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浙江舟山远中能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舟山远中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舟山远中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浙江舟山远中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