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达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零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四川安达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792民初1609号
原告:四川零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虹盛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56618353W。
法定代表人:王永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平平,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安达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孵化大楼B区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17536179J。
法定代表人:蒋遂安。
原告四川零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安达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零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零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1元,由原告四川零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旭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谭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