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达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零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四川安达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92财保13号
申请人:四川零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虹盛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贵,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安达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孵化大楼B区406号。
法定代表人:蒋遂安。
申请人四川零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安达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以16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四川零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川B×××××号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零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安达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16000元(账号:22×××60);
二、查封申请人四川零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名下的川B×××××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间,上述车辆由四川零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自行管理、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
案件申请费180元,由申请人四川零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赵均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 丹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