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江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景江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826民初1298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7月7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代理人***,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9年6月1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住九江市都昌县。
被告江西景江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住址:景德镇市昌江大道新枫园小区E栋1号,负责人:余毅。
原告***与被告**、江西景江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6年6月12日16时30分许,被告**驾驶赣H××号小型客车在大广高速泰和马市路段(2915KM+500M)与原告驾驶鄂Q××/赣F××号重型半挂车牵引车相撞(牵引车鄂Q××车主为原告),致使原告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牵引车鄂Q××受损的后果,交警认定被告**负全责,原告受伤后在泰和县中医院住院治疗7天。2016年8月16日,经评估定损牵引车受损为101943元。另外,赣H××号车主为被告景江公司,在天安财保公司投保,因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景江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9220.88元,天安财保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理赔,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江西景江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三被告均居住在景德镇市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地在大广高速泰和县马市路段(2915KM+500M),属本院辖区,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且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故被告江西景江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西景江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