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江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江西景江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8民辖终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景江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吕蒙。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7月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审被告:**,男,1989年10月1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昌江大道新枫园小区E栋1号。
负责人:余毅。
上诉人江西景江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泰和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6民初1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西景江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也是此次交通事故的受损方,一审原告将上诉人作为被告不尽适宜,而且一审三个被告均在景德镇市,故本案应由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因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泰和县境内,故泰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仅审查一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关于其是否为适格被告以及请求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诉请的主张,不在本案的审查范围,本案不予处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撤销一审裁定并移送管辖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昶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