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泰升电力杆塔股份有限公司

阳城县华泰电力杆塔有限公司与阳城中兴盛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晋0522民初307号 原告:阳城县华泰电力杆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05227136820050,住所地为阳城县演礼乡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城中兴盛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0522099602158C,住所地为阳城县固隆乡府底村。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阳城县华泰电力杆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电力公司)与被告阳城中兴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盛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泰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华泰电力公司与被告中兴盛公司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兴盛公司立即腾退原告华泰电力公司东南角的厂房,并将该厂房交还给原告华泰电力公司;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兴盛公司按照每月29640元的标准向原告华泰电力公司支付自2019年元月1日起至房屋腾退之日止的租金(截止起诉之日的欠付租金数额为4446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24日,原告华泰电力公司与被告中兴盛公司签订了《仓库租赁合同》,由被告租赁原告的东南角3744平方米厂房,合同期限为一年,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租金按照每年每平方米95元计算为35568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29640元,逾期支付双倍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将东南角厂房交付给被告,被告开始将地板砖等产品存放于所租厂房内,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租赁期限内的租金款。租赁到期后,原、被告没有续签租赁合同,但被告一直使用厂房至今,被告支付了2018年12月31日前的全部租金,自2019年1月份开始没有支付租金。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租赁合同,但被告仍租用原告厂房至今,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鉴于被告不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双方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理应解除;被告作为承租人在合同解除后理应立即腾退交还租赁厂房,并应按照每月2964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租金款。 被告中兴盛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自2014年12月31日履行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由被告使用原告的仓库存放产品,未签订书面合同,形成不固定期限租赁合同确系事实。被告未能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时支付租金,是由于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生产停产所致,被告同意解除租赁合同,但原告应给被告预留适当的腾退搬迁时间。2019年1月份的租金,被告已经支付。欠付租金数额应从2019年2月份起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租金标准按双方约定的每月29640元计算。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4日,阳城县华泰电力杆塔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阳城中兴盛建材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仓储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华泰电力杆塔有限公司东南角的厂房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3744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办公用房其照明及办公用电)。租赁期限为壹年,即从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租金为每年人民币95元/平米计算,合计金额(大写):叁拾伍万伍仟***拾元整(355680元)。支付方式:月付29640元。每月在上月25日之前将下月租金打入甲方方可使用,如25日之前没有打入,罚滞纳金100%(每天)。”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但继续按合同内容执行至今,被告中兴盛公司也已将租金支付至2019年1月。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于2014年12月24日签订的《仓库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形成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使用原告仓库存放产品并按原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租金,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也未提出异议,原被告之间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中兴盛公司对原告华泰电力公司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不定期租赁合同并交还租赁物的诉讼请求予以承认,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欠付租金的数额,被告中兴盛公司提供证据可证明租金已支付至2019年1月份,故被告中兴盛公司应按照每月29640元的标准支付被告华泰电力公司自2019年2月份起至厂房腾退之日止的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阳城县华泰电力杆塔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城中兴盛建材有限公司之间的不定期仓储租赁合同。 二、被告阳城中兴盛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并交还原告阳城县华泰电力杆塔有限公司东南角的厂房。 三、被告阳城中兴盛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阳城县华泰电力杆塔有限公司租金,租金按照每月29640元的标准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房屋腾退并交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阳城县华泰电力杆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70元,减半收取3985元,由被告阳城中兴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