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财保614号
申请人:山东创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市长清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阳城县华泰电力杆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演礼乡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创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阳城县华泰电力杆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山东创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创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阳城县华泰电力杆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山东创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