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泰升电力杆塔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创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阳城县华泰电力杆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民初4357号 原告:山东创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长清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阳城县华泰电力杆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城县演礼乡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创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城县华泰电力杆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创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创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任珂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