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522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阳城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联盛彩灯工艺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城县润城镇后滩村。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阳城县华泰电力杆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城县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阳城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联盛彩灯工艺制作有限公司、***、***、阳城县华泰电力杆塔有限公司、阳城县志***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21年2月7日,申请执行人晋城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阳城县分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晋0522执3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