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程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4430南京昆斯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程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44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昆斯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程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49号宏鹰大厦2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南京昆斯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程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6民初10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南京昆斯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昆斯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11059元,减半收取计5529.5元,由上诉人南京昆斯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