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82财保1000号
申请人:宜兴市诚一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宜兴市张渚镇五洞村(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9697784XY。
投资人:***。
被申请人:南京凯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金溪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7399115X3。
申请人宜兴市诚一新型建材厂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凯成建设有限公司价值55350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诚一新型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凯成建设有限公司价值553509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88元,由宜兴市诚一新型建材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