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117民初3330号
原告:***,男,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