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1财保723号
申请人:滨州市良盛化纤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ET0KB0P,住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清河镇富刘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腾飞鑫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590698452L,住址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天井大街甲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滨州市良盛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腾飞鑫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账户641384.59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账户641384.5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