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504民初3276号
原告:宜宾市叙州区赵场西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201452073200Y,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赵场街道农贸街23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四川源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86ARD35,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大观镇观宜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宾市叙州区赵场西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被告四川源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宜宾市叙州区赵场西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2025年4月16日以双方达成解决方案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宾市叙州区赵场西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