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鑫新豪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妇某某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201执3334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鑫新豪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密市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伊州大道51号。
法定代表人:**,系单位党支部副书记,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某,系哈密市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财务科科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哈密市鑫新豪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哈密市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新2201诉前调确9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1447975.4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关于申请执行人哈密市鑫新豪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密市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协商,双方私下达成执行和解,案款截止在2023年10月15日全部偿还完毕,申请执行人哈密市鑫新豪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新2201执33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小 龙
审 判 员 **买提·**都热依木
审 判 员 陈 薇 薇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焦 玉 峰
书 记 员 党 文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