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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403民初312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欧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北民营科技园内综合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5630760F。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594200M。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淮南神州欢乐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淮河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01626455。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欧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淮南神州欢乐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