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4民初2359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负责人:钟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绍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绍兴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