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瑞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瑞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无锡诺秀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3民初6469号 申请人:贵州瑞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无锡诺秀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贵州瑞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诺秀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瑞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以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避免生效判决不能得到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保全被申请人名下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股权、不动产等价值122255.02元的财产。申请人贵州瑞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瑞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无锡诺秀物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22255.02元,或者保全被申请人无锡诺秀物资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以上查封、冻结的财产,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131元,由申请人贵州瑞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