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424民初254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化安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068794089G,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北大街科技局宿舍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申请人:福建金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MA32HGFW8N,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东大路2号泗竹安置小区4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化安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金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2022)闽0424民初25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福建金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价值37,44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额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宁化安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福建金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化安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福建金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付清全部所欠款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金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价值37,44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并解除对其等额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