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民辖终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科顺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洋口化工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088199877Y。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顺力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1871832N。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南通科顺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顺力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6民初16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南通科顺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是错误裁定。1.本案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特征,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签订了《设备买卖安装合同》(下称“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但是穿梭式货架、穿梭车等的安装属于设备安装工程,安装过程中和其他工程存在交叉,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特征,故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综上所述,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备管辖权。又因相关设备安装所在地为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洋口化工园区滨海3路通海2号,故本案应当由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即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起诉及现有证据材料,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为定作合同纠纷正确。上诉人主张双方争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要求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涉案《设备买卖安装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签订地为“佛山市顺德区”,上述管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管辖协议明确具体,又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和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的管辖协议。故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