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力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顺力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龙兴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执453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力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龙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华南路4号揽月一号双创基地聚智座306,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7MA4WY5360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性,1970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力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龙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082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0民终1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8.8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468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及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有小额银行存款外,不能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不动产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人行等部门有财产的登记信息。 三、本院的(2020)粤0607执4540号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11月6日,登记查封了被执行人佛山市龙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粤E×××××汽车一辆,但车辆下落不明而不能扣押。 (二)2020年11月25日,登记查封了被执行人佛山市龙兴科技有限公司的光纤激光切割机一台、多功能焊接机一台等机械设备一批。 被执行人佛山市龙兴科技有限公司的化纤激光切割机、多功能焊接机等机器设备一批经二次公开拍卖均流拍。经询申请执行人,其不同意以第二次拍卖的流拍价240000元抵偿债务,也不同意继续进行变卖程序,其要求对涉案的机械设备继续查封而不作处置。 (三)、2020年12月24日,续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的20×××14账户。 (四)、2020年12月28日,续冻结了被执行人佛山市龙兴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的44×××49账户,并扣划了该账户存款164101.18元,该款已退付申请执行人的(2020)粤0607执4540号案抵减等额的债务,本案债权不予受偿。 (五)、2021年8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佛山市龙兴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平支行44×××09账户,并扣划了该账户存款9770元,该款扣缴了本案执行到位部分的执行费2362元、支付涉案机械设备的评估费3000元,余款4408元退付申请执行人的(2020)粤0607执4540号案抵减等额的债务,本案债权不予受偿。 本院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在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申请续封,申请执行人如不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续查封、冻结的,则由其自行承担对财产执行措施被解除的风险。 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贷款、任职、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当事人可登录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平台(××)查询。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调查结果及执行行为予以认可,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涉案机械设备经二次公开拍卖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了查封的涉案机械设备及冻结的账户外,不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调查结果及执行行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07执45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 勤 审判员 *** 审判员 **政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