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力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欧导(太仓)工业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顺力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31465号 原告:欧导(太仓)工业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三港村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10540731U。 法定代表人:TIZIANOMASSEROLI。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顺力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1871832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导(太仓)工业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顺力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导(太仓)工业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顺力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