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力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顺力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某某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67号之二 原告:广东顺力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1871832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洋口化工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088199877Y。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中路工业区38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59841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顺力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中,被告南通**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于2023年2月1日作出(2023)粤0606民初1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南通**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23年3月6日作出(2023)粤06民辖终20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述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3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收到退案,上述审理管辖权异议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原告于2023年4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义务完毕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顺力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68.29元,财产保全费1798.86元,合计4367.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顺力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