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辽原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南阳市辽原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豫1303执保361号 关于申请人南阳市辽原筑路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意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1303民初4290号民事裁定书以及申请人的申请,本案现已保全完毕,保全标的:柒拾柒万元整(770000.00),申请保全费:肆仟叁佰柒拾元整(4370.00元)。 保全财产明细如下: 撤回保全申请。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